雖然事后兩位買煙者因存在“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決定”的違法行為,被處以行政處罰,但開著救護車去買煙,還是令人匪夷所思。作為醫院工作人員,絕不該將本就緊缺的救護車資源“公器私用”,且無視當下社區防控和個人防護要求,將自己和他人置于感染風險當中。這樣的行為,勢必引發公眾質疑和批評。
疫情當頭,急救資源彌足珍貴。要知道,救護車就是“救命車”,哪怕耽誤一分鐘,都有可能讓病患的生命陷入更危險的境地。只要群眾有需要,每一輛救護車都要亮起藍燈、響起警笛,第一時間抵達患者身邊。
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,救護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,不得使用警報器、標志燈具,不享有相關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?!渡虾J屑本柔t療服務條例》也規定,“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”,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非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活動”。
既然有這么多規定,就要認真遵守規定,嚴格執行規定,要讓法律法規有“牙齒”,才能嚴防“破窗效應”。開著救護車去買煙,類似的行為是第一次?還是第一次被發現?醫院對救護車的管理有沒有漏洞?其他救護車還有沒有不干“正事”的情況?這些都要查清楚,不僅要依法依規對責任人處罰,而且對責任機構也要追責,絕不能讓“救命車”淪為“外賣車”“拉貨車”“私家車”。
評論員:蘭天鳴、袁全
來源:新華每日電訊